貨代作為客戶的委托代理人辦理貨物運輸業(yè)務,在標準情況下,應當是貨代以客戶的名義向承運人定倉,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(fā)提單,提單注明以貨代的委托人為托運人,由貨代將提單轉交委托人,作為客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證明。貨代作為代理人僅就承運人的選任向客戶承擔責任,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、損害以及遲延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但由于在海運市場上,作為承運人的大海運公司的自主攬貨能力以及貨主自身尋求運輸?shù)哪芰Φ脑鰪?,造成了貨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。在這種情況下,貨代出于自身業(yè)務的考慮,為了避免船貨之間的直接接觸,往往自己在海運提單以外另行簽發(fā)提單,這種提單被稱為貨代提單(HouseB/L)。
貨代提單(HBL)這一名詞,從廣義上講,通常用來形容貨代所使用的兩種運輸單據(jù)。一種是貨代,作為無船承運人所簽發(fā)的,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運輸單據(jù)。這一類型的提單的效用為貨代業(yè)所廣泛接受,一些行業(yè)協(xié)會的標準提單,如國際貨代協(xié)會提單(FBL),的廣泛使用就證明了這一旦信點。
另一種則是貨代作為代理人所簽發(fā)的,在該類提單中確認了委模廳輪托人關于貨物運輸事項的指示,而關于實際從事相關貨物運輸?shù)某羞\人的信息,則往事語焉不詳。在運輸實踐中,這一類提單所產(chǎn)生的爭議最多,這是因為,這種貨代提單不表明貨代所選任的實際從事運輸?shù)某羞\人的身份。該提單最多只是提及某一運輸?shù)拇安⒋_認貨無疑裝船。
但在貨物轉運頻繁的今天,這一對船明的披露對貨主有何用途呢。這一船舶可能伏清只是一艘支線船舶,其任務只是將貨物卸載至某一班輪航線的掛靠港,又作為貨代所實際選任的班輪公司繼續(xù)運輸。如果貨主不能證明貨損發(fā)生在改制現(xiàn)運輸過程中,該支線船東是不會承擔責任的。而在這種情況下,貨代也會依據(jù)這種代理性貨代提單類否認自己的責任。